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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6章袁世凯如愿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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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.务.院在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国会的答复书如下:

“……依《约法》第十九条暨《国会组织法》第十四条之规定,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,非议员职权之一,其义甚明,故质问之行使,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,虽不必由院议公决,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,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,均于议院有《国会组织法》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,得以开议时,由议长以开议日??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,此执行《国会组织法》暨《议院法》之通例,实为两院所现行,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,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。

“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,不能开会,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,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,而不能提出。……

“查两院议长,??业于十一月十三日,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,不能开会,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,??停发议事日程等语,通告有案。此次质问书之提出,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,??既已停发议事日程,何能提出质问书?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,系发生于两院现有??议员之谈话会,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,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,实为??《约法》、《国会组织法》、《议院法》规定所未特许。

“政.府为尊重国会起见,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,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,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。惟查各该质问书,??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,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,不无所疑,不能不略为说明,以免误会。

“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,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,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,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;盖以议员多数而??为构成内乱之举,系属变出非常,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,即各国亦无此先例,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,为拯溺救焚之计,是非心迹,昭然天壤,事关国家治乱,何能执常例以相绳!所以令下之日,据东南各省都督、民政长来电,均谓市民欢呼,额手相庆。

“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,人心骚动,系属危言耸听,殊乖实情。且现已由内务总长??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划一办法,令行各省依法办理;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??国会之必要,尤属因误滋疑。总之,前奉大总统命令,业已郑重声明,务使我**神圣之国会,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,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,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。

“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,怀疑之点,当然释然。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,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??院现有各议员查照可也。”

对议员们提出的问题避而不答,着力否认议员们有质问权,对袁世凯竭尽歌功颂德之能事,让这个“第一流人才内阁”更加名誉扫地。

袁世凯当然不想恢复国会,又不想独担解散国会的恶名,就想到了召开****来解决问题。

****原是袁世凯容纳许多有地位无官职又不是国会议员的政界人士,性质有点非驴非马,可是在袁世凯决心扼杀了国会后,****就派了用场。

****的组成,是由总统派十人,国.务.院派四人,各部每部派一人,各省每省派二人合组。

袁世凯所派的是:李经羲、梁敦彦、樊增祥、蔡锷、宝熙、杨度、赵惟熙、饶汉祥、杨士琦、马良。

最初,袁世凯拟指定杨度为****议长,顾鳌为秘书长,不料正要发表时,袁的一个老朋友李经羲到了北京。

李经羲是清朝末年领衔各省督抚,联名奏请提前立宪并召开国会的主角。袁世凯自己出身督抚,对于做过清朝督抚的人看得最重。所以李经羲一到北京,袁就把已经发出派杨度为****议长的命令收回,改派李经羲为议长。

民国二年十二月十五日,****议员六十九人,在新华门集合,由内阁总.理熊希龄、内务总长朱启钤导入中南海怀仁堂,恭谒袁大总统。

当天下午,****就在北海团城承光殿举行开幕典礼。议长李经羲在开幕词中,把****的性质加以描述。

他说:“现在所注意的是人治,而未到法治时期……本会之产生并无成规可按,所以性质上只是一种咨询机关,有同意之权,而实行之权则在政.府。……大总统只以救国为前提,不存丝毫政见,我们虽不能代表国民,却也有我们应尽的天职。”

这时,国会已无开会可能,于是,粤督龙济光电请袁世凯,要求以****替代国会。接着,??袁世凯授意十九省军民长官联名,发表了一个主张解散国会的通电。

该通电要求解散国会的理由是:国会开会七阅月,毫无成绩,所以应该把残留的议员解散云云。

袁根据上面两电,咨询****取决可否,以便实行。同时提出了所谓救国大计案,该案包含资遣国会议员回籍和增修约法案两事。

他的理由是国会既因人数不足,自身不能行使职权,而增修约法案前已提交国会,乃国会一搁再置,所以现在提交****来??讨论。

十二月二十九日,****举行第一次会议,讨论“救国大计案”,议员们大家面面相对不敢靦然以立法机关自居,因此讨论不出结果来。

最后决定成立十五人审查会,推蔡锷为审查长,孙毓筠等为审查员,交由审查会去讨论。

民国三年一月二日,十五人审查会开会,大家仍然认为这是两个难题,不容易做出文章来。但又不能交白卷,因此建议政.府,对增修约法问题,另设“制法机关”进行讨论。至于解散国会问题,决议建议政。府,国会议员应即停职,给资与否由政.府自决,回籍与否由议员自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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